如今,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使之不被免费发表或公开的权利已经存在,但此规定无法言说地忽视了一个事实——根据法律,艺术家们须为表演权向作曲家、出版者支付酬劳;但作曲家和出版者为艺术家们演奏自己的作品付费则已经是一种不成文的行业规范。我们不维护这一普遍认同的规定,反而极少强调这一连制定法律的人也一样认同的事实。不仅如此,即使音乐会的负责人们想在为演奏曲目授权这件事上保全自身,该法律也从未列出具体需要支付酬劳的作曲家们,而是一直保持被动,直到作品被公开演出之后才突然索要酬劳,并暗示如果报酬不能及时偿付,将诉诸法律程序。
我们不想提出任何没有保障的要求;我们的读者也会怀疑在没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为作曲家和作家们支付报酬的真实性、可能性。我们只能说,不要提读者们真的被告知,就算是他们主动问起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是绝对会被拒绝的。为了证明以上这句话,我们可以举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歌唱家为此遭受了罚款,他想获知需要付报酬的曲目,却被告知只有缴纳了一年的赞助费21英镑之后才能获得想要的信息,而由于他只为慈善组织演奏了相关曲目,他可以不必交赞助费;我们也听说,我们音乐系统内最高层人士对于获知有版权的作品名单的要求也被驳回了。除此之外,我们也听到了一些流言,据说只有那些向有关部门提供作品被公开演出的消息的人,才能拥有所谓的“自由”——即获取名单并不受罚款;对此我们只能建议有关人士警惕他们身边,不要被这些传小道消息的人包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