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业务中,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占大多数,具体模式包括:
(1)捐赠人将慈善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见图4-6。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以慈善组织名义设立信托,发挥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由慈善组织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使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方便设立专户,发挥其资产管理优势。弊端是慈善信托委托人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将行使委托人权力。
图4-6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1
(2)直接作为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开展慈善活动,如有需要也可聘请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参与慈善活动,见图4-7。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慈善组织以项目执行人介入,发挥慈善组织的项目管理经验,弥补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劣势,同时发挥信托公司优势,进行有效资产配置。
图4-7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