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现在来研究一下“黄的”。我们可以描写它的物理上的相等物(physical equivalent)来尝试给它下定义;我们可以陈述,必须哪种光振动刺激正常的眼,才能使我们知觉它。可是,只要稍稍想一想,就足够证明,这些光振动本身并不是我们说“黄的”所意味着的。它们并不是我们所知觉的。真的,如果我们不是首先见到过各不同色彩之间的特质的明显差异,我们永远也不能发现它们的实存。关于那些振动,我们最多只能有资格说,它们是空间中跟我们实际所知觉的“黄的”相当的东西。
但是,关于“善的”,通常就犯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错误。真的,一切善的事物也是某种别的事物;这正像一切黄的东西产生光的某种振动一样真实。并且,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他各性质,这是事实。然而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们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的”下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我打算把这种见解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并且我现在就试图对它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