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例如,亨利·弗兰克福特的《意志自由与人格概念》,载《哲学杂志》,1971(67);阿马蒂亚·森的《选择、秩序与道德》,载斯蒂芬·科勒编《实践理性》(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4);R.C.杰夫里的《诸偏好中的偏好》,载《哲学杂志》,1974(71);A.O.赫士曼的《转移中的困境》(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2),第4章。
[11] 这一信条是康德自由理论的一部分,即便能使这一信条成为可理解的,也特别难免出现矛盾。更深入的评论见第4章。
[12] 我在《道德:伦理学导论》一书中已论述过这一点。
[13] 这里引入的道义论和目的论之间的区分是相当粗略的。或可在不同层面发现这一区分的旨趣,关于道德的重要性何在的分歧见第10章。这一区分只是已做出的诸多区分中的一个。众多分类见W.K.弗兰克纳:《伦理学》,第2版(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1973)。
[14] G.E.摩尔,《伦理学原理》(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9),第17和第89节。他在P.A.希尔普编的《G.E.摩尔的哲学》(La Salle:Open Court Publishing Co.,1942)中的“回应对我的批评”一文中放弃了这一观点。在《伦理学》(1912)中似乎已放弃了,尽管在那儿摩尔只说他不想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