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会反对道,这两种动机的区分是靠不住的,其理由是,例如,报恩的愿望仅仅是义务感的表现形式,每当我们在不是回报且我们不该喜爱的行为(如复杂的损失或痛苦)中想到某种东西,义务感都把自己表示为回报的义务感。然而,我认为,这种区分能够很容易被证明是靠得住的。因为,在类似复仇的例子中,回报伤害的愿望和我们不应这样做的感觉带进相反的方向,这一点极为明显;在这里,区分之显而易见似乎消除了在承认报恩愿望和我们应当回报的感觉之间相应区分的存在所带来的任何困难。[9]
另外,该见解意味着义务不可能建立在德性的基础上或从德性推导出来,正如德性不能从义务中推导出来一样,在后一种情况中,德性表现为履行一个义务。这个含义肯定是真的且重要的。以勇敢为例,因为勇敢是一种德性,要求我们应勇敢地行动是不真实的。这是而且必定是不真实的,因为我们终究会看到,感受到勇敢去行动的义务包含着矛盾。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要求的,我们仅能感受到行动的义务;我们不可能感受到出于某种期望的行动义务,在这里,战胜恐惧情感的愿望来自它们所激起的羞耻感。另外,如果行动的义务感以特别的方式导致行为,那个行为将是出于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如果上面对德性的分析正确的话,它因此就不是勇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