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为宽容所作的证明还只是一些例证,这些案例来源于下述事实,即,拒绝宽容意味着同他们的公民伙伴保持某种形式的疏离。然而重要的是,这种证明的力量取决于下列事实,即,我们把正在谈论的“社会”中的成员资格当成了一个政治统一体,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通过思考在教会和政治运动这类私人协会中,对宽容的证明是如何运用的,就可以明白这一点。[4]在任何这类团体中,关于团体成员所共享的价值该如何被理解,不同的意见都应该提出来。那么,把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从团体中驱逐出去,拒绝给予他们参与聚会的权利,以党派的名义取消他们担任公职的权利,反对他们参加基督圣餐,或者停止邀请他们到会,是不是不宽容的呢?人们会说,这包含着我所描述的那种疏离,使他人有条件地与我们的价值保持一致。但是可以肯定,这种团体有充分的理由排除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假如宗教团体和政治团体非得把任何人都纳入团体之内的话,就失去了其特殊意义。
至少在一种意义上,我所描述的宽容和不宽容的观点可以运用到私人协会中。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在这些团体内部,分歧不可避免,当这些团体反对给持不同意见者以机会去劝服其他人采纳其对团体价值和使命的解释时,它们就是不宽容的。建立在对“共享价值”的承诺之上的团体需要宽容。在何种意义上,这些价值才可以被共享呢?除非存在着某种过程,例如,我所提到过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政治,通过这种过程,它们可以进步并且对它们的认同也在其中延续。[5]但有很多限制。那些处于争论中的公共善物,如基督圣餐、党派商标,要求它们以某种信仰为标准来分配之。因此,对于整个团体来说,经过恰当的慎思之后,拒绝把这些公共善物分给那些明显缺乏这种信仰的人就不是不宽容的。